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告 邱發平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萱民會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萱民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4,664元(含職業災害薪資補償792,000元、醫療費90,664元、案轉費142,000元,共計1,024,66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惟上開職業災害薪資補償及醫療費之請求部分經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又案轉費之請求應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550元×1/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