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92號上訴人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被上訴人 東發 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錦洲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 被上訴人懷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育俊 被上訴人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訴訟代理人 丁偉崇 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大眾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鄧介榮 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許秀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