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71號聲請人 張培君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相對人臺南市仁德區公所代表人 郭鴻儀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5號),惟因聲請人現無工作能力,並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且本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乃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核,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函詢屬實,有該會107年1月19日法扶南嘉字第106CU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而其所述低收入戶之爭議,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