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545號、106年度偵字第467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玉琪書記官李念純通譯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弘修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總純質淨重壹陸點參捌壹參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參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純質淨重參捌點貳參伍玖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匙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弘修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9日執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
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逾量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1月29日15時40分前之某時,在新竹縣湖口工業區某處,分別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2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木」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純質淨重16.3813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純質淨重38.2359公克)後而持有之。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1月29日1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頭前溪沙洲上其搭建之工寮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 於105年11月29日15時40分許,在其上址工寮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電子磅秤1台、吸食器1組及分裝匙2支等物,復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沒收:
(一)本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純質淨重16.381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38.2
359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又本案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吸食器1組、分裝匙2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依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念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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