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94號原告 陳薏淇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菁 被告 賴志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陳薏淇生父之記載,均更正為 黃傑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