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雅雯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證據清單欄編號5所載犯罪時間「11時10許」,應更正為「11時17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公然以粗鄙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名譽,行為至屬不當,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無何犯罪前科,素行堪稱良好,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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