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洪香玲 被告 廖展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