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葉志飛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延長羈押二月,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乙○○、丙○○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證人丁○○、己○○、戊○○、庚○○、甲○○等人尚未傳訊到庭作證,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立昌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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