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4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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