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8年7月17日囑託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測繪兩造主張之通行方案於成果圖上,而製圖測量費用應由上訴人預繳,經於98年11月6日電詢大湖地政事務所,該所稱上訴人迄今尚未繳納,故無法製作成果圖。又上訴人遲未繳納測量費用,業已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該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55,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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