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補字第724號原告 林志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偉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