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蔣錢貴
相 對 人  彭康偉
       彭成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所核發一○○年度司壢簡調
字第四一九號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所示建物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許可,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
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金陽信公司)前就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向鈞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訴,案分100年度司壢簡調字第419號,並聲請核發
已起訴之證明,持向地政機關請求將上開訴訟繫屬之登記於
系爭建物之登記事項欄在案。又金陽信公司與相對人間上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最後經鈞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
11號判決准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確定,嗣系爭建物經鈞院
公開拍賣後,由聲請人拍定取得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二
。爰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三、經查,金陽信公司前聲請本院就系爭建物核發已起訴證明,
本院核發起訴證明後,經聲請人持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
記,地政機關已依本院100年7月22日100年度司壢簡調字
第419號起訴證明書辦理訴訟繫屬註記乙節,有聲請人提出
之建物謄本影本附卷可參。又金陽信公司與相對人間塗銷移
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轉
予塗銷確定等情,亦經本院應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簡上字
第11號卷宗查明無誤;嗣聲請人經本院拍賣程序拍定取得系
爭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11月
30日桃院 祥青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函在卷可稽,堪
信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原因消滅之利害關係人無訛。
是以本件金陽信公司所提起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既
已經判決確定,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即已消滅,聲請
人復為利害關係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桃園市○○區○○段○○○○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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