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書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2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書訓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述2案件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0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4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上述
3案件後,於98年1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又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98年間因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繼於同年間因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後述4案件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前揭假釋乃遭撤銷,餘有殘刑3月又13日,並與上述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部分於98年10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8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81號函檢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