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林蕙芬 原住宜蘭縣○○鄉○○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乙事,聲請人前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郵局退回信封及回執等為證,本院並發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相對人自結婚後就未居住於戶籍地,且現址住戶亦不知其近況及去向,此有該局回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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