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4號原告丁○○被告大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辦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 陳明 有無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於債務人遲延給付「後」,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之證據。
㈡、兩造請陳報系爭房地於本院執行處98年2月12日第一次拍賣期日之執行情形,暨目前有無啟封?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