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6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69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如果後天中午前不處理會死人, 伊剛 被關出來,淡水的命案是伊做的等語同時恐嚇甲○○、 陳素秋 ,致其2人均心生畏懼,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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