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00號上訴人甲○○
乙○○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丁○○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戊○○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丁○○、於98年5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乙○○及戊○○,並於98年5月14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甲○○,有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