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74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
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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