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調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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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吳士姝
吳士冠
吳士暐
郭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
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
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分別位在「宜蘭縣羅東鎮」、「臺北市內
湖區」、「新北市汐止區」,管轄法院分別為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及本院,非同一法院。又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之不動產,係位在「宜蘭
縣羅東鎮」,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共同管
轄法院、即宜蘭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