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73號
原   告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莊愛
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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