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杜再得上列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提起上訴,然僅表明提起上
訴之旨,卻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其上訴期間於112年5月12日屆滿後,經原審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5月15日發函命其於112年6月1日前補正理由;復於6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函文、裁定各於112年5月17日、6月21日送達被告收受,有原審函文、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11、113、123、127頁),故被告上訴未具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原審業已命其補正。
㈡惟因原審未予駁回,仍送上訴,故本院又於112年7月26日發
函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函於7月31日送達,然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