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許永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柒萬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