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林福來~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