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木志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