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1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
第5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進丁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六合彩簽注單4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
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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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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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真機│4臺│
│二│電話機│1臺│
│三│電子計算機│4臺│
│四│六合彩簽注單│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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