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修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
字第22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修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