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張彬泉 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傅崐萁 (縣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因漁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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