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453號

原告三貴錦繡E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樹

訴訟代理人羅鳳玉

林重運

許溱筠

被告 莫杏玉

訴訟代理人 黃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1

時0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 杜蘇芮 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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