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豊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豊仁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4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6年8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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