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55號聲請人 張金明 (即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經報奉交通部於85年6月26日以交路85字第03051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5年8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6冊第31頁第1944號),有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又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5年5月23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有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係配合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所必須,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105年8月15日以交路字第1055010700號函同意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