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榮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慶榮因貪汙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89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638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89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638號判決確定,而於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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