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蘇婉婷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宇 被告 吳巧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