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0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036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范洙翎范裴佑范佑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聲請逕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早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即自高雄市三民區之址遷出,現住所係在臺南市,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