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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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原告 林金茂 被告 孫子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蔡培彥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珮綺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1 號(111.08.01)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081 號裁定(112.03.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18 號裁定(112.03.31)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715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80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緝 字第 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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