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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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2496號債權人 王玲珏 債務人 陳祈睿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祈睿於第三人台新銀行敦南分行處之存款債權,然前開第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4樓及地下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