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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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峻(原名張文議)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9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詠峻犯修正前即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詠峻原應注意自國外輸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即液態尼古丁等藥品應先申請核准,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04年10月間某時上網訂購電子菸油,而以「貨物名稱:TRAPPINGS、數量:30PCE」申報,委託不知情之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報運進口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實際來貨。嗣於104年10月26日貨物運抵臺灣,以「簡易申報單編號:CX040A3Q0621,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申報進口報單,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倉儲快遞專區檢視貨物發現可疑,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員查獲,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上開電子菸油,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詠峻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4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
82條第1項、第3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將法定刑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3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即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被告係委請不知情之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遂行其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共達135瓶,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並考量其所輸入之禁藥於入境時即為海關人員查獲,未流至市面流通,造成之危害非鉅,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尼古丁之電子菸油,經鑑驗確檢出尼古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而上開電子菸油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各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前即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電子菸油JuiceNo:888(6MILIGRAM)│1瓶│├──┼─────────────────────────┼──┤│2│電子菸油FuntaPINEAPPLEbyVaporboy│50瓶│├──┼─────────────────────────┼──┤│3│電子菸油voodoovapeREVENGE(FRUITSCOOKLAIL)6MG│4瓶│├──┼─────────────────────────┼──┤│4│電子菸油Yakolt│40瓶│├──┼─────────────────────────┼──┤│5│電子菸油FuntaGRAPEbyVaporboy│4瓶│├──┼─────────────────────────┼──┤│6│電子菸油GETAWAYBUBUISLANDEXPERIENCETHEMAGIC│36瓶│├──┼─────────────────────────┴──┤││共135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