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毓斌選任辯護人羅永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