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再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淑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淑如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查,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前揭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要旨參照),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