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曉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宛靜 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再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宛靜之全體繼承人支付命令,並未表明當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林宛靜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該裁定於107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