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陳宗源 被上訴人 楊晨馨 訴訟代理人 楊杏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