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96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受告知訴訟人 許淑琴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上訴人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㈡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㈢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之訴訟文書無法郵務送達其戶籍地,復不能查得其應受送達之處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三、上訴人聲請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退郵公文封可證(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堪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上訴人之聲請,合於首揭法律規定,爰裁定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