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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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告 楊嘉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玉華楊勝榆楊汶翊楊宗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再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依該狀載內容「…請貴院確認和解不成立…,因被告王玉華、楊勝榆、楊汶翊、楊宗榕皆涉及對楊嘉艷侵權傷害之不法情事,並請求勒令王玉華、楊勝榆、楊汶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併計以利息歸還楊嘉艷…」,無從識別原告於本件所為之聲明,致本案請求審判之範圍及內容究為何尚有未明,揆諸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容有補正必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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