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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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之煙盒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8月7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並扣得含有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盒1個(108年度保管字第5231號),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4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煙盒1個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26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16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煙盒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453號鑑驗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之煙盒1個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