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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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11庭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