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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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應載明聲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法院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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