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甲○○○被告庚○○
丙○○丁○○己○○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被繼承人 闕河枝 於繼承開始時住所地:臺北市○○街○○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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