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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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1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計事項資料。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