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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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773號聲請人 西村央 即日商鴻池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西村央為日商鴻池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鴻池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鴻池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西村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西村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董事會議事錄、帳冊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