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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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佑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