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1248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陳韻淳 / 劉貝琳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捷宇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執行標的位於本院轄區,而係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健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及往來證券商,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勞健保投保於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於台中英才郵局存款之結存金額僅107元、往來證券商為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均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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